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规范和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集中核算”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根据经费支出性质和支出金额确定财务审批权限。
第四条属“三重一大”事项如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等按《黑河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及《黑河学院黑河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执行。
第五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员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其业务由所在单位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领导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费使用报销按《黑河学院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表》规定审批。(详见附件2)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权责统一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逐级审批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校领导和各学院、部门的工作分工、所授权限,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审批。
第九条 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各经费负责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各学院、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开支事项或大额支出需按学校财经制度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三章 审批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各经费负责人需严格按照权责分工和学校经济责任履行要求,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学校经费支出规范,资金安全使用。严禁人为拆解经费项目,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对审批的各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校长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总责。
(二)经费主管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内的经费进行审批,并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三)教学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并对规定内预算资金进行审批。
(四)二级学院负责人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部门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包干经费、其他项目经费由院长对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内的经费进行审批,党建经费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
(五)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监管归口管理的经费使用,并对规定内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内的经费进行审批。
(六)财务处负责对经费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七)审计处负责对各类经费收支按照审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权责
(一)为明确责任,审批权限授权他人,在授权时限内所审的经费开支事项,仍由授权人对被授权审批的经费开支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被授权人知晓所授权限的职责,对所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各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二)各学院、部门被授权的审批人原则上应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人员,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被授权的审批人应为项目组成员。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教学经费审批
按年度预算划拨给各教学单位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划拨的党建经费,由党总支书记审批,下拨学院的教学专项经费按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科研及教改经费审批
(一)按年度预算划拨给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项目经费支出5万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经费主管校领导签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三)教改项目经费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发展规划处备案、财务处审核报销;项目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审批,经费主管校领导签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学生经费审批
(一)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金,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批。
(二)学生活动费,分别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在管理权限内审批。
(三)招生就业指导经费,分别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在管理权限内审批。
第十六条 外事经费审批
(一)外事经费[含因公出国(境)费、外事活动费、外教带薪休假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经费主管校领导在管理权限内审批。
(二)留学生经费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在管理权限内审批。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由经费使用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经费主管校领导在管理权限内审批。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审批
(一)教师讲课费、外聘与返聘教师工资等,由二级学院、教务处、经费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班主任津贴、辅导员津贴等归口经费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批。
(三)差旅费严格按《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经费审批
其他项目经费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项目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费主管校领导签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维修费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维修费支出5万元以上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费主管校领导签批后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审批
严格按照《黑河学院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办法》《黑河学院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内部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1万元以内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需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为不影响工作开展,各部门负责人因学习工作等特殊情况可授权本部门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黑河学院审批签字授权书,经经费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详见附表2)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
基建项目要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建设。按《黑河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借款审批
各部门的借款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借款的签批手续与经费支出相同,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已经履行完整审批程序的借款业务,核销报账时,若金额及源项来源与借款时一致,不需部门经费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票据丢失审批
原始票据丢失如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不予报销,提供的佐证材料需本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下列属于学校年度预算批复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履行报销程序,不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一)在职人员工资薪金及离退休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职业年金、临时人员工资、督导工资。
(二)人事处核准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
(三)单位基本运行支出如水费、电费、供热费、保洁费、保安费、物业管理费。
(四)学生退费、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班主任津贴、辅导员津贴。
第五章 报销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销票据规定
(一)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外来的原始凭证主要有发票和收据,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可登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局网页的“发票真伪查询”窗口验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票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取得的报销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开票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须相符。
(三)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将票据的关键内容翻译成中文,根据业务发生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四)取得原始票据后应及时报销,当年取得的原始票据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销完毕,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逾期不予报销。科研项目及教改项目因经费到位不及时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报销的,经费负责人或经办人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用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