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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往来款管理办法(修订)
2019-09-20 14:12  

黑院政发2019〕1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是学校各项日常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为“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简称为“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依据国家、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财务处对往来款项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进行核算,定期进行分类清理。

第四条学校执行黑龙江省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预付、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是指学校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学校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预付款项是指学校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和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第六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款项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各部门应在本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公用性支出,实际支出应与借款用途相符。

(三)定期清理的原则。所借款项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借款人必须为本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外聘人员和学生等其他人员不得借款。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程序

(一)借款申请。办理应收及预付款业务时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部门等信息,借款人确认签字应为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审批。按《黑河学院经费支出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支付。借款人凭填写完整的借款单,并附手续齐全的相关附件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一)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经费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借款人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借款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借款累计不得超过3 笔。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借款时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经经费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经费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二)一般情况下,应收及预付款核销的审批签字程序与办理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一致。要求应收及预付款支付后取得的发票,其承载的信息与应收及预付款的金额、借款用途、收款单位名称等信息一致。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责任与管理

(一)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要求。借款人或经费使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对该项目或本部门经费应收及预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负责,经费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按规定审核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须由借款人或借款审批人详细说明情况。提出坏账核销申请,经党委会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核销。

(二)因应收及预付款项拖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与经费负责人承担相应赔偿与连带责任。

(三)教职工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必须由经费负责人批准,重新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手续,变更借款人后,方能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

(四)财务处办理应收及预付款支付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并定期进行清理,通过《暂付款催款单》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或经费负责人。

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或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是指学校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包括收取的各类保证金。

第十一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各类保证金等,依据经济合同协议书约定条款,经济事项牵头部门负责按相关要求督办。

(二)及时性原则。在经济业务发生后,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取得有关凭据,交由财务处按规定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办理程序

(一)收取保证金、质保金时,应依据合同和协议内容办理,并开具相应的往来收据。

(二)各类保证金的支付,须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经职能部门审批,持相关部门有效证明材料、财务处开具的往来收据办理支付手续。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代管款项管理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或代为管理的款项,包括代管职工个人缴费、代办党费、团费、教材费等其他代管款项。

(一)代管职工个人缴费。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除的社会保障金、个人所得税等,实行分类核算,与支付的款项定期核对。年终经费管理部门,应当详细列出尚未结算的各类代扣款余额明细,并送至财务处存档备案。

(二)代管党费、团费等其他代管款项管理。对于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办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建立明细台账,定期与财务处核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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