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政发〔2019〕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收费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实体),凡涉及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坚持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由财务处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
第四条 学校所有收费由财务处全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各层次学生,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收费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为收费工作的决策部门,财务处为收费工作的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处和审计处为收费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各类学生招生及住宿情况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信息和住宿信息;学生工作部负责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减免、缓交学费等信息;教务处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学籍、专业变动信息;二级学院负责清理本院学生的欠费和催缴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收费管理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学校收费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教育收费立项、标准的确定或调整。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三)负责学校票据领购、缴销工作。
(四)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和收费政策宣传工作。
(五)接受政府部门对学校收费的检查。
(六)做好与收费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收费项目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
1.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部门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2.住宿费
学校校园内的学生公寓4人间为1200元/生·年, 6人间为800元/生·年,8人间为600元/生·年。
学费和住宿费原则按学年收取,不得强制预收。
3.考试费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下列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专升本考试费每生每次150元,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每生每次150-240元,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每次300元,保送生测试费每生每次300元,第二学位修读报名测试费每生每次120元(只允许考试、测试一次),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离校后申请重新考试费每生每科120元,成人教育学生补考费每生每科50元,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800元。
其他各类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
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求(包括各类证件补发、提供和复印各类证明及资料、课余时间上机及上网、在正常生活用水用电基础上超限量用水用电等),向学生提供服务的,可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成本补偿和不得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培训和服务的可按黑价联[2010]82号文件执行。
(三)代收费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材、公寓备品、运动服、军训服和实验实习服、无线耳机等,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按照确定的采购价格提供给学生,学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提前预收的费用,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各项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服务质量与成本,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并征得本校学生代表同意后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条 按要求依法对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申报,履行审批手续。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教育部批准新增专业的文件,新增专业收费拟定标准及依据,新增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当年招生计划。
2.住宿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拟定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公寓楼居住条件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材料。
3.考试费标准审批的申报材料:拟定标准依据的文件及请示。
4.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申报材料:服务性收费项目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成本测算、其他单位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收费的必要性和所收费用的支出安排;代收费项目则提供采购定价标准及依据。
(二)受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报,执行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末按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学校财务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类项目的申报,执行部门应在执行收费前20个工作日将收费申报材料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符合国家、省有关收费政策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予以受理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依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收费项目、标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省物价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退费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退费条件和标准
1.退学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学校每年教学计划安排情况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退学申请日期为准,不足15天的按整月计退学宿费,满15天及以上的从下月起计退学宿费。
教材款退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因学生个人原因延误退费的,责任自负。
2.转学
按转学学籍变动通知单日期,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退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复学、降级、转专业
按学生管理规定复学、降级、转专业的学生,学费按降、转入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以学校公寓管理中心提供的住宿情况为依据按学生所住宿舍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4.寝室变动
因寝室调整涉及住宿费标准变化而需要退费的,按月计退住宿费金额。
5.其他原因
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除以上原因外需要退费的,则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
(二)退费需要履行的手续
1.提供的材料
财务支款凭据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退费年度的交费票据、学籍变动审批表、汇签单,住宿情况证明(所在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方有效);其他原因需退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退费年度交费票据。
2.受理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财务处核算退费金额并出具证明。学生填写财务支款凭据并依次分别交由学生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到财务处核算科办理退费事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和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部门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
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乱收费行为。对发现的任何乱收费行为,将直接追究部门一把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或自行分解、合并收费项目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或其他不合法票据收费的。
(六)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河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黑院政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