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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9-12-30 09:22  

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按学校规定各部门公出人员请假按照《黑河学院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修订)及《黑河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文件执行。(详见附件)

第五条 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由出差人承担。原始票据丢失如不能提供佐证材料的不予报销,提供的佐证材料需本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一)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乘坐飞机的,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6】15号)文件精神购买公务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费在预算额度内,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可按规定的等级乘坐飞机凭据报销。采用其他交通工具的,以公共交通标准执行。

第八条 根据《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对于差旅费、会议费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签购单,报销时依据《黑河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报账。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标准调整表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厅级及正高级职务人员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的,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或单间。

第十条 赴哈市出差的工作人员,除会议统一安排外,一律入住黑河学院驻哈尔滨办事处,不允许私自入住宾馆,如遇特殊情况,须报经费主管校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在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标准调整表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公出结束后持办事处主任签批的《黑河学院驻哈尔滨办事处入住审批表》(见附件7)报销。

第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一般情况按100元包干使用。特殊地区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分段定额包干。

(一)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100元。

(二)出差超过10天,自第11天到第20天期间每人每天50元。

(三)出差超过20天,自第21天开始每人每天4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包干办法。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一)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80元。

(二)出差超过10天,自第11天到第20天期间每人每天40元。

(三)出差超过20天,自第21天开始每人每天2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公派车辆(学校车辆)出差的,凭路桥费票据或其他有效票据计算往返时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我市所辖各市县,凭市县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标准每人每天40元,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如产生绕道交通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参加访学、短期培训等差旅费

第二十条 公派到外地脱产访学、进修、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含半年以上的)的人员,每学期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住宿费按所在学校批复的公寓收费标准执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院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2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短训班及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干部专修班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20元。

第二十二条 到外地实习、见习的带队教师的差旅费实行经费包干管理,严格按《黑河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和《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由人事处审核,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公务出国人员,事前必须报经费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出行。差旅费报销按黑财行【2014】15号文件《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七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调研、竞赛等活动,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席、轮船四等舱位,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余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经费主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预算负责,经费主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规定依据国家及省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新出台的制度或相关文件不符的事项,以上级单位新政策或文件要求为执行依据。

附件【黑河学院驻哈尔滨办事处入住审批表.doc已下载
附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单.doc已下载
附件【副处级干部请假单.doc已下载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标准调整表.doc已下载
附件【其他人员请假单.doc已下载
附件【正处级干部请假单.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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