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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9-01-03 11: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体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省总工会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严格遵循下列原则:遵纪守法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教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二章 经费的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拨缴经费收入。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四)行政补助收入。

(五)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收入。

凡入会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未缴纳会费的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标准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教职工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和其他活动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一是用于支付举办教职工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购置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品等方面的支出;二是用于支付授课教师的酬金;三是用于支付优秀学员的奖励费。

1.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物质奖励的最高标准:300元/人。

2.授课教师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一是用于支付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与维修费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二是用于支付教职工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费;三是用于支付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四是工会会费可用于支付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等费用。

1.工会举办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文体活动购置服装的最高支付标准:800元/人(含服装、鞋帽及饰品等),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支付标准:800元/人

2.文体活动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的最高标准:个人项目600元/人,团体项目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的纪念品。

3.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学校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4.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最高人均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300元/每半天;其他工作人员100元/每半天。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5.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教职工给予伙食补助,人均最高补助标准:50/天。

6.用会费可以统一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如果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该部门当年会费收入的一倍。春游秋游活动如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秋游不可支付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一是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二是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三是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的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的奖励标准执行。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教职工逢年过节和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不得以现金和购物卡方式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为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

2.工会可以给教职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200元。

3.教职工结婚或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教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4.教职工生病住院,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动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只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及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二)困难教职工帮扶费和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或结合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三)其他维权支出。用于会员其他必要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和其他业务支出。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包括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

工会培训的讲课酬金参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24号)等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黑河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修订)》(黑院政发[2018]128号)等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一是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教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二是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教职工书屋等教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三是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四是用于工会开展女教职工工作的支出;五是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六是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的支出。

工会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的最高标准:个人1000/人。

(四)其他业务支出。一是用于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二是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三是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奖励标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奖励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不超过300元。

第十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 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严格遵守省级、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教职工活动。

   第十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根据预算管理原则,工会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活动项目,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 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 由分工会负责向校工会书面上报教职工婚丧嫁娶及退休离岗信息。教职工结婚、退休信息提前两周上报;教职工生育信息于产后两周内上报;教职工生病住院信息于住院周内上报;教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信息于事发三日内上报。

十八 教职工会费的管理

(一)分工会每年4月15日前按规定收齐本单位会员会费,统一交到财务处,入工会财务账。

(二)教职工缴纳的会费各分工会组织教职工活动每年按每人150元支出当会费出现不足时,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三)分工会应本着服务大多数教职工、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将会费尽量用于组织教职工参与度高的活动。

(四)会费应当年使用完毕。因会费不足需要工会经费弥补时,要在活动开展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在活动方案中写明申请金额。校工会在不突破弥补上限的情况下酌情给予补贴。

(五)会费使用报销程序严格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十九 本办法中课酬、稿酬、劳务费等均指税前支付标准,劳务费等打入规定的银行卡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河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黑院政发[2016]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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