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四化规范,保证“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工作进程,确保就业市场建设、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宣传、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科研等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就业经费的来源与构成
根据黑高工委联字〔2011〕13号文件要求 “要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按不低于当年在校学生全部学费的1%列入学校预算予以落实,专款专用”。财务处依据文件精神,按年度经费预算划拨就业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和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就业经费的划拨及管理
(一)比例
1.招生就业处就业经费(占全校就业经费的20%)。
2.各学院就业经费(占全校就业经费的65%)。
3.学校就业工作奖励经费(占全校就业经费的15%)
(二)划拨
1.每年三月学校财务处按照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各学院当年各批次实际毕业生数划拨各学院年度就业经费。
2.经费的有效使用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核减就业经费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三)报销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校财务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使用,院长审核签字。
2.主管校领导签批后,财务处按就业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审批,办理支付手续。
三、就业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及就业指导讲座等活动的就业指导费,占经费总额15%;
(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及学习的相关费用,占经费总额20%;
(三)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占经费总额25%;
(四)举行专场招聘会的相关会务费用,占经费总额5%;
(五)回访用人单位、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等费用,占经费总额15%;
(六)就业工作奖励,占经费总额10%(各二级学院此项经费不支出可用于前五项);
(七)就业工作日常办公经费,占经费总额10%。
四、就业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为保证就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招生就业处应根据学院就业经费总额及各学院年度上报的就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做好全校年度就业经费的具体比例分配及数额,科学合理上报经费预算。
(二)为提高就业经费的使用效益,各学院应在上一年年终做好下年度本单位的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并报送招生就业处审核。财务处按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数据下达各学院就业经费指标。
(三)各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根据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有计划的合理使用就业经费,禁止未经批准私自挤占、挪用就业经费。
(四)各学院在开展就业市场建设、就业讲座、毕业生跟踪调查(含用人单位回访)等工作前应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报账时需向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调研报告、讲稿或总结报告、照片等材料。
五、就业指导费发放标准
(一)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等相关赛事或就业指导讲座按学校讲课费标准发放。教师担任评委或讲座工作量不足1课时按1课时计算,超出1课时按活动发生时间累计学时计算。
(二)聘请校外人员开展讲座或报告会,每课时的补贴标准:省部级和全国著名专家学者500元;厅、处级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300元;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200元(注:听讲人数超过200人,课时×2)。
六、就业工作奖励经费的使用方法
(一)学校就业奖励
招生就业处根据各学院就业工作实绩,按照《黑河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评选出年度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上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照《黑河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发放就业奖励经费。
(二)学院就业奖励
各学院对应届毕业生给予的就业奖励可参照以下标准:
毕业生应征入伍及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为准)给予学院每人150元奖励;参加国家、省、市基层就业项目的(“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选调生等)、自主创业的奖励100元/人;入伍预征奖励30元/人。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黑河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