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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校医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5-06-05 2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医院的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校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校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外经营。

第三条  校医院财务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院的原则。

第四条  校医院财务管理范围: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

第五条 校医院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校医院一切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六条 校医院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校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校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校医院预算管理依据《黑河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九条  校医院编制收入预算,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状况,结合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变动等因素。

第十条 校医院编制支出预算应以医院工作任务、药品物价因素等为编制依据。支出项目主要为药品费、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设备购置及其他公用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校医院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一)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二)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第十二条  校医院门诊、住院等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学校“一卡通”和pos机划卡收费,不得收取现金,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第十三条  校医院药品实行进价销售并将药品价目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校医院的支出是指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校医院的支出主要包括药品费、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设备购置及其他公用支出。

第十六条  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依据《黑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校医院的药品采购依据《黑河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校医院药品保管应指定专人管理,药品的验收入库须由校医院、财务处、审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验收小组,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校医院药品库库管员方可填写药品入库单。

   第二十条  校医院的药品领用出库管理应履行审批手续,填制药品出库单,出库单必须由领用人、药品库管员、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用药品。

   第二十一条  校医院药品一律不许外借,药品清点核查由校医院、财务处、审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清点核查小组,经清点核查小组盘点后,对于过期药品进行报废处理,清点核查小组每月至少盘点一次药品,对校医院的药品出入库认真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据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校医院药品验收、入库和采购人员属于不相容岗位,实行岗位分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校医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校医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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