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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2015-06-05 20: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议、党委扩大会议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财务工作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的经济业务实施会计核算和监督。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投资调整计划、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审核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等工作。

(三)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工作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参与工程的造价控制,办理基建资金结算。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分析报告。

(五)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项目资产交付的财务手续。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的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从审核设计方案开始,对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的控制;审核各项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等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业务;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按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交付使用的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二)编制年度的基建财务预算。对学校批准实施的基建预算,应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当年的具体投资计划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类、服务类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验收、产权登记、资产账目登记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和工程结算等,监督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基建项目涉及资金各环节运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章  招标  合同

第十  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及审计处等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及申请国有资金补助的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联合会签。

章  基本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待摊投资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十八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十九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建设材料管理,确定适当的材料供应范围和库存规模。采购过程严格按制度进行,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对库存材料应建立材料实物明细账,配备材料核算员和保管员,办理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库存材料清查并与财务处(资金)对账

第二十条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算是学校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依据。基本建设预算的依据是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分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基建项目预算三个层次确定:

(一)投资估算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是审批立项的必要指标。

(二)投资概算随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提出,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建设年限内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主要指标,是可行性研究的继续和具体化。

(三)建设项目预算依据施工图设计内容和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各种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费用的技术文件。编制建设项目预算须留有余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用、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他各种费用。

(一)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岩土工程勘查费,文物勘探费,工程设计费,城市建设费等。

(二)征地费是指建设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

(三)建安工程费是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四)设备购置费是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各种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审计费、各种观测、检测费等。

第二十四条 涉及设计变更等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照《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预算,需要变更的项目和工程协议及其他有关价款支付的资料等,由后勤管理处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章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结算

二十六 基建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基本建设财务相关制度执行。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学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30%以内。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量保修金外,一并结算。支付进度款时后勤管理处应确保甲方供材和预付工程款及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按月或分阶段根据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支付的程序是:施工方根据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并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细表(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分项(分阶段)预算文件及结算书)---监理方审查确认---后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签---审计处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审计处负责人审签---财务处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总会计师审签---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审签---财务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款支付时须附项目结算书、审计报告或意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工程项目立项批件和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经后勤管理处、使用等部门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予以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前期费用,按程序报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所需而购进的配套设备费,财务处凭订货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等材料付款。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务必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学校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学校须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须经学校审计处或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三十六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耗用的水电费,由后勤管理处核定上报后,财务处按规定标准在结算时向施工单位扣回。

三十七  学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要求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审核后方可上报。

三十八 学校应当在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工程结算审结后,财务处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河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黑河学院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附件2:黑河学院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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