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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5-05-15 14: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收费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实体),凡涉及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为收费工作的决策部门,财务处为收费工作的管理部门,监察处和审计处为收费工作的监管部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新增专业收费项目的立项、上报工作,清理本部门的欠费和催缴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收费管理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事项。

(二)研究和决定学校收费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为学校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教育收费立项、标准的确定或调整。

(二)负责学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与审验工作。

(三)负责学校票据领购、缴销工作。

(四)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和收费政策宣传工作。

   (五)做好政府部门对学校收费的年检和检查。

(六)做好与收费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收费项目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

1.学费

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2.住宿费

学校校园内的学生公寓4人间为1200元/生·年, 6人间为800元/生·年,8人间为600元/生·年。

学费和住宿费原则按学年收取,不得强制预收。

3.考试费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下列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专升本学生升学报名考试费每生每次150元,艺术类学生专业测试费每生每次150-240元,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测试费每生每次300元,保送生(含小语种)、自主招生测试费每生每次300元,第二学位修读报名测试费每生每次120元(只允许考试、测试一次),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离校后申请重新考试费每生每科120元,成人教育学生补考费每生每科50元,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含笔试、复试或面试)每人每次800元。

其他各类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

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求(包括各类证件补发、提供和复印各类证明及资料、课余时间上机及上网、在正常生活用水用电基础上超限量用水用电、课余时间体育场馆利用等),向学生提供服务的,可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有利管理、成本补偿和不得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面向社会提供各类培训和服务的可按黑价联[2010]82号文件执行。

(三)代收费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材、公寓备品、运动服、军训服和实验实习服、无线耳机等,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按照确定的采购价格提供给学生,学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提前预收的费用,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各项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服务质量与成本,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并征得本校学生代表同意后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

第九条 按要求依法对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申报,履行审批手续。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教育部批准新增专业的文件,新增专业收费拟定标准及依据,新增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当年招生计划。根据省主管部门要求,学费标准的申请须在每年3月末提交申报材料。

2.住宿费标准的申报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审批表,拟定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公寓楼居住条件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材料。

3.考试费申报材料:考试费申请表,拟定标准依据的文件。

4.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申报需提供的申报材料:服务性收费项目申请表,代收费项目申请表,文件依据或采购定价标准及依据。

(二)受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报,执行部门应在每年的3月末按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学校财务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类项目的申报,执行部门应在执行收费前20个工作日将收费申报材料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符合国家、省有关收费政策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予以受理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依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收费项目标准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审核,获得批准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退费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

(一)退费条件和标准

1.退学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教材款退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2.转学

按转学学籍变动通知单日期,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退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降级

按学生管理规定降级的学生,按降入所在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4.寝室变动

因寝室调整涉及住宿费标准变化而需要退费的,按月计退住宿费金额。

5.其他原因

除以上原因外需要退费的则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

(二)退费需要履行的手续

1.提供的材料

财务支款凭据和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退费年度的交费票据、学籍变动审批表、汇签单,住宿情况证明(所在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方有效);其他原因需退费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退费年度交费票据。

如遇特殊需要委托办理退费的情况,受托人须持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并由当事人所在院(系)辅导员、院(系)领导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

2.受理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财务处核算退费金额并出具证明。学生填写财务支款凭据并依次分别交由项目负责人、学生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交到财务处收费科(退学费和住宿费)或核算科(退教材款等代收费项目)办理退费事宜。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和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部门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或自行分解、合并收费项目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自制、自购票据,使用白条或其他不合法票据收费的。

(六)违反收费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河学院收费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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