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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5-05-15 14: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活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信用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通知、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手续费等。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首次办理公务卡,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整理汇总后交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办理公务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报送开户银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新录用人员当月到财务处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财务处集中汇总后送开户银行办理。

(四)公务卡的具体额度发卡行根据职工本人上报的收入等情况核定。

(五)公务卡免息期的计算:免息期为消费日至账单日的天数,最长的免息期为持卡人在账单日后第一天的交易可享受最长的免息期。

第五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

(二)公务卡必须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按规定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结清余额,并由个人进行销户。如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本人拨打建行客服电话400-820-0588进行挂失处理,并及时到财务处备案重新补办公务卡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及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善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五)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处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六)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处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审核持卡人报销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工作。

(三)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严禁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九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影响个人信用等级,所以应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足额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如有调动、辞职、退休等变化的,须及时向财务处报备。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结算,同时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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