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通知公告 | 财务动态 | 财务公开 | 下载中心 
转发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育收...
关于部门预算调整上报的通知
关于修订《黑河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建...
关于21级、22级学生补交教材款的通...
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其他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财务公开>>其他公开>>正文

[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4-12-08 15:44  

  为了加强重点学科经费的管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完成,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教联(2012)3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用于支持我校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促进我校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上层次,实现我校高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拨经费和学校按1:1比例划拨的配套经费;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拨付专项建设经费和学科自筹经费组成。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建设研究基地、实验室等平台,增强科研实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等各项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此项经费使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0%。  

(二)梯队建设:主要用于学科队伍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引进及相关待遇,以及学科队伍培养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此项经费使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学科带头人和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及所出版的专著或在我校核定的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使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四)学术交流:主要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全国和省级学术会议,学科带头人和成员赴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差旅、会务和资料费等。此项经费使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所在系部审查通过后,报送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备案。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成后,须及时提交经费决算。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系部负责人、科研处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定期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动态管理的办法,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直至撤销建设任务。

   第八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