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职工转院治疗差旅费报销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转院治疗报销的规定 (一)经主管院长和同级医疗保险部门批准,需转院到外地治疗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可报销本人直线到达转院城市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离休职工可报销本人及陪护一人直线到达转院城市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用,按《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因公负伤经主管院长和同级医疗保险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往返城市间直线到达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其它费用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转院治疗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黑河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单;同时提供转院治疗医院的出院证明书,缺一不可报销。 二、教职工转院治疗报销的程序 (一)教职工报销转院治疗差旅费,需到财务处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和《支款凭据》,由财务处粘贴转院治疗差旅费的相关原始票据。 (二)财务处审核原始票据后,在职教职工持相关报销票据到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离退休职工到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审签。 (三)以上报销票据相关部门负责人、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审签后,由主管院长签批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本规定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