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公出人员,事前必须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并附批准参加会议、培训等主办方的文件通知,且填制“黑河学院出差审批单”后方可出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由出差人承担。 (一)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其余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特殊情况,应事先在“黑河学院出差审批单”标明,必须由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软卧,否则不予报销。 (三)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七条 根据《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对于差旅费、会议费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签购单,报销时依据《黑河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报账。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厅级及正高级职务人员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符合两人住标准间条件的,住一个标准间,如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凭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赴哈市出差的工作人员,除会议统一安排外,一律入住黑河学院驻哈尔滨办事处,不允许私自入住宾馆,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住宿费按在省内出差宿费开支标准限额以内凭据报销。公出结束后持办事处主任签批的《黑河学院驻哈尔滨办事处入住审批表》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会务承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一般情况按100元包干使用。特殊地区依照财政部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分段定额包干。 (一)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100元。 (二)出差超过10天,自第11天到第20天期间每人每天50元。 (三)出差超过20天,自第21天开始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包干办法。出差人员不准报销饭费票据。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一)出差在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80元。 (二)出差超过10天,自第11天到第20天期间每人每天40元。 (三)出差超过20天,自第21天开始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公派车辆(学校车辆)出差的,凭路桥费票据或其他有效票据计算往返时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我市所辖各市县,凭市县间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计算补助天数,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交通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如产生绕道交通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参加访学、短期培训等差旅费 第十九条 公派到外地脱产访学、进修、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含半年以上的)的人员,每学期可以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住宿费按所在学校批复的公寓收费标准执行;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院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2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短训班及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干部专修班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学院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费20元。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实习、见习的带队教师的差旅费实行经费包干管理,严格按《黑河学院实践教学管理条例》和《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到外地考察、调研人员,须以书面申请的形式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并严格按《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由人事处审核,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因公务出国人员,事前必须经院长审批同意方可出行。差旅费报销按黑财行【2014】15号文件《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调研、竞赛等活动,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席、轮船四等舱位,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余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主管院长、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主管院长、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遇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规定依据省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附件: 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黑河学院驻哈尔滨办事处入住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