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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4-08-19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 省外事办《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5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第三条各部门、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三公”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总额包干,厉行节约的原则。“三公”经费纳入学院部门预算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批复预算数单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五条“三公”经费预算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一)因公临时出国费预算归口外事处管理。学院年度预算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外事处应结合工作计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时间,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照顾性、考察性出访。预算额度不足时,应相应削减出国团队或人员。

因公出国培训费参照因公出国费管理。各教学单位派教师出国培训归口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具体按《黑河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制度》执行。要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对教师参加出国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费用。出国人员事前须到外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归口党委(院长)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管理。归口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办法。

(三) 公务接待费由主管院长及党委(院长)办公室管理。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编制因公临时出国费预算应列明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出国签证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明细项目。

编制出国培训费预算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

(二)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文件,说明购置理由、配置标准和用途。车辆运行费预算编制要真实、准确、完整。

(三)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应在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内。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支出管理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以及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经费支出按照《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购买出国机票依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出国培训支出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等明细项目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省以及学院规定的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票据,附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支出管理

第八条公务车辆购置要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公务用车运行支出应严格按部门、按单车核算。完善用车程序,从严安排出车任务,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维修维护费及加油费,须通过学院招标小组采购确定具体合作单位,相关费用以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严禁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

第五章 公务接待支出管理

第九条公务接待实行请示审批制度。本着节约简朴的原则在预算内开支接待费,严禁奢侈消费。

公务接待用餐一律在学院食堂安排,由分管院长审批,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履行报销手续。

报销接待费应附《黑河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用餐部门、用餐时间、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姓名及人数、人均就餐标准、审批人等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年度公布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三公”经费公开有对内公开和对外公开两种方式。对内公开,主要通过教代会、文件等形式对学院全体教职工公开。根据上级要求或规定需要对外公开时,学院通过门户网站或及时上报数据,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主管院长对归口部门要加强“三公”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三公”经费审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等对“三公”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党员干部出国执行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到学院组织部履行备案手续。

不准违规延长在国外的停留时间;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不准安排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考察或者培训;不准安排与考察或者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出国。

(二)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三)严禁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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