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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票据管理制度
2010-07-22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票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使用票据,根据国家财政、税务、物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票据是指财政性票据、税务发票、校内票据。

第三条 各类票据具有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票据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财经法规及票据的使用规定,单位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票据的申请、领用、核销负责。

第六条 凡学校规定应在财务处核算收支的项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核算。

第二章 票据的领用

第七条 各类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申请、购买、核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购或私制票据。

第八条 财务处对票据统一登记发放,并负责票据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收取。

第十条 若因特殊情况需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根据各类票据的管理要求和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可领用票据的单位及票据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批准领用票据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款和票据管理,保证票据的规范使用和按时核销。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领用单位设立《票据登记簿》,并向领用票据的单位核发《票据领用本》,登记相关的基本信息,作为票据申领、核销、检查、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按业务内容或性质不同,核定为经常性和临时性领用两类核销期限。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经财务处培训合格的专管员(离退休人员、学生和临时工除外)负责票据的申领、使用和保管;若专管员发生变更(调动、换岗、退休等),必须报财务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对已核准的收费项目,专管员可凭《票据领用本》到财务处领用票据,如多次领用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领用单位必须按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事业性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地使用各类票据。

第十七条 各领用单位必须严格区分和使用各类票据,不得串类使用。

第十八条 各领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各类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各领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在单据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单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领用单位开具票据收到的款项,应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收到款后,应开具收据,以示收款已入帐,并作为票据的核销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领用单位对未到款的收费事项,一律不得预开各类票据。如因特殊需要,对未到款项预开各类票据的,必须在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建立预开各类票据管理制度,采用冻结资金、追究责任等经济和行政手段强化管理。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五条 各领用单位要妥善保管好票据,防止遗失、被窃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领用单位所领票据必须在核定的限期内到财务处核销。对用完的收款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必须交回财务处核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核销管理,对各领用票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或全面检查,各领用单位和个人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所领用票据逾期未核销的;

(二)在财务处预开票据未按期到款的;

(三)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票据的;

(四)所领用或已开具的票据遗失的;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私制或私购票据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中列示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经济、行政等手段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各单位及个人都有权举报。对情况属实的,学校对举报者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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