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是促进学校实现跨跃式发展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中央、省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全面规划、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学校下达的资金,确保专项资金预期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各类专项资金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各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学校财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学校有权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调配,发挥最大使用效益,达到最高共享程度。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做好使用、修理、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缺和正常运行,保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学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支出范围包括: 1.业务费支出主要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版面费、协作费、租赁费、人才引进费、业务接待费、其他费用(含少量人工费,如:加班费、卫生费、搬运费等)。其中:业务接待费不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千分之五,人工费支出不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千分之五; 2.设备购置费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购置等; 3.修缮费主要包括:实验室改造与装修、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小型基建与零星修缮等;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按现行财务规定执行; (三)自筹基建支出主要包括教学设施建设、辅助附属设施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各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我校教育事业经费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二)业务接待费开支标准按照《黑河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标准执行; (三)办公费、电话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公用事业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各专项资金完成预期建设目标任务后资金如有结余,原则上由原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用于购置新的仪器设备或扩充原有仪器的功能。新的开支计划需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使用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为增强各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专项资金实行分项目归口使用和管理,其中: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归口采购与管理,图书资料(含电子)购置经费由图书馆管理,网络信息建设经费由网络中心管理,引进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由人事处管理,实验室修缮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自筹基建项目经费由基建办管理,各重点学科运行经费由各学科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专项资金审批权限: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教育厅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按照《黑河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开支等按照《黑河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三)购置仪器设备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申请,并提供拟购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详细资料,由设备部门按照《黑河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黑河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统一集中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零星修缮、实验室改造、房屋建筑物修建等支出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竣工决算和项目审计。 第四章 资金预算、划拨和决算 第十三条 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编制中长期用款计划及年度资金安排,学校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切块管理,除在学校总的预决算中反映以外,还必须按建设项目单独编报预算、决算。 第十四条 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包括: (一)学校根据省政府专项经费和学校自筹资金总投入额度确定当年建设项目资金总量及来源; (二)院财务处按照省有关批复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年的资金总量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并上报校党委会审批; (三)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学校预算分配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年度计划制订各子项目的执行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基建项目计划、人才引进计划、师资培养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计划等,并上报学校审批; (四)财务处根据校审批的预算安排,分项目确立建设项目经费指标,并按细化的经费项目预算控制数严加控制; (五)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资金决算包括: (一)院财务处应根据各建设项目年度经费总支出情况,按资金来源渠道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同时还要分项目编报年度决算;报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负责人; (二)决算内容应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报决算时应附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分析、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建议措施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并停止资金的使用,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及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修缮和基建项目按相应审计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修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改造和运行费用的补助。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造和购置形成的国有资产,各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充分利用和严加保护,共同遵守《黑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学校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财会人员、采购人员等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