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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2010-07-22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投资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建后评价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学校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类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等,以及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管理的修购专项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归口单位为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凡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实行法人责任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是投资方(学校)的全权代表,负责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设进度、建设费用、工程质量、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

(二)对于大中型项目和一些重要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由学校成立项目法人组织并明确项目法人代表;有子项目的由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名,报学校批准成立二级法人组织并明确子项目负责人,依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原则,负责对子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论证

第五条 项目前期论证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内容,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维修改造项目按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六条 前期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由使用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初稿,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核、定稿。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选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并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协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审批。

(三)初步设计。对按规定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或基建处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选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并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协同编制。其中,土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组织编制,其余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协同其他部门编制。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对按规定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的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选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专家或咨询单位评估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需要向国防科工委或其他上级部门报批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遵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其余的维修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简化为:项目建议、施工设计两个阶段。

(一)项目建议。由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年度的维修改造项目建议报基建处。基建处对各项目建议进行分类汇总,并对各项目的投资进行匡算后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核、论证,定稿后报学校审批。

(二)施工设计。根据审批后的项目建议,基建处自行或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选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委托专家或咨询单位评估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下达

第八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项目前期论证文件的有关批复,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投资计划建议,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学校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九条 计划编制分为两个阶段:

(一)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安排,负责编制本项目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建议报资产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确立的总体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各项目下年度投资计划建议,会同学校财务处编制学校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审批。

第十条 根据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学校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筹集能力及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学校分期、分批下达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在年度计划未得到正式批复前,项目确需提前建设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学校提前下达计划,各建设管理单位可先行实施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必须依据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未列入年度计划或者超出年度计划控制额的建设内容不得实施建设,不能组织采购、签订合同,财务处不予办理项目付款。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原则上土建工程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设备工程由设备科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课程、教材建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学校视情况成立或指定项目实施负责单位。

第十四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建设。对于非标设备的采购,设备科与资产管理部门应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按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自我监控,同时接受审计处、财务(资产)处、监察处等有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部门适时组织对项目的费用、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本规定要求或未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实施的项目,要求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校长,由学校决定整改办法。

第五章 计划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项目的最后批复文件实施建设。在项目实施阶段,出现需调整的下列事项,除突发事件以外应事先书面报资产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资产管理部门。

(一)调减已批建设内容;

(二)改变已批设备性质和使用功能;

(三)降低已批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四)国内购置设备改为国外进口;

(五)增加投资规模及外汇使用额度;

(六)改变项目建设地址;

(七)新增项目建设用地(房);

(八)改变已批建筑使用性质;

(九)已批主要单体建筑面积调整5%以上;

(十)取消已批单项土建建设内容;

(十一)利用项目结余资金增加建设内容;

(十二)动用项目预备费。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尽量减少调整事项,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按项目前期的论证程序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必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有监理的项目还应有监理单位)双方(三方)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对于设备类项目,不涉及性能指标、规格、数量、外汇等的变动,只涉及价格变动,且设备总投资不增加的调整事项,由设备科与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同时备案;其余的调整事项,报资产管理部门后按本制度第十九条处理。

对于新建土建类项目,单项两万元以下(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直接费3%)的调整事项,由基建单位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同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两万元以上的调整事项,报资产管理部门后按本制度第十九条处理。

对于扩建、维修的土建类项目,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直接费4%以下的调整事项,由基建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同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累计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直接费4%以上的调整事项,报资产管理部门后按本制度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项目变更委员会,项目变更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有关专家组成。项目变更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重大调整事项(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调整二十万元以上)的必要性、可行性、经费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确需调整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及时报请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较小的调整事项(建设方案发生较大变化或投资调整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财务(资产)处会同审计处等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参与,对提出的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确需调整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余调整事项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资产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编号,并将工程编号表分发有关单位。

(二)财务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门账户、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季度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严格按项目前期论证最后批复的估(预)算表使用(应签订合同的经费支出严格按合同付款),其支出分为工程直接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用三大类。

(一)工程直接费用支出分别由基建处、设备科与资产管理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等按计划签批支出。

(二)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咨询费、前期工作费等,其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他费用由相关单位按计划签批支出。

(三)预备费用主要是为必要的建设内容变更和调整、物资涨价、可研或初步设计漏项、发生变化等因素而设置,其使用由建设管理单位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有关程序提出使用建议报学校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项目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视情况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选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前期及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估算和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评估。咨询机构的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是否立项、学校下达和调整项目计划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项目审计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处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立项,并自项目实施开始,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审计。审计结论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关于在有关处级单位配备计划员的通知》(校计字[2004]46号)文件精神,配备专人作为计划员,负责本单位项目计划和信息管理工作,按时编制项目计划草案,并分别于每季度末、每年度末,就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形成项目进展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在与基建、财务核对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后,按下列步骤进行竣工验收:

(一)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校内验收;

(二)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设备科与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确认该项目具备校内验收条件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校内验收;

(三)完成校内验收后,对需要上级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由财务处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报告,报请上级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计;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和编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上级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章 评审与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的科学性,学校实行校内专家评审制度,对部分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校内专家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学校试行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评价制度,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采购管理办法选定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后评价。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关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不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重大损失浪费、不能完成建设目标;

(三)严重失职,出现责任事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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