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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010-07-25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与经营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并实行学校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的全面信息,确保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能顺畅完成。

(一)负责制定符合本学校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表编制和学校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工作,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

(三)参与组织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规划论证、设备(家具)采购、验收入库、发放调配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核、组织技术鉴定以及报批工作;

(五)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兴办内部营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等)的项目论证、合同协议审核,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对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负责学校校办企业(或公司)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汇总以及关、停、并、转企业的清算、产权转让、注销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学校(含校办企业、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的审核及申报工作;

(八)负责办理省教育厅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学校占有国有资产,应按照资产属性(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类管理。学校应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在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同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学校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将教学、科研日常使用的场所、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创办企业(不包括租借)。

(二)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经营性投资。

(三)学校所属部门、系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已有的投资经营项目要采取关、停、并、转形式及时进行清理,需保留的项目,一年内统一收归学校经营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导向规范校办企业(或公司)的管理体制。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院办企业(或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校办企业(或公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资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指租借活动)。

第八条 学校要加大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

(一)学校所属无形资产均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登记入帐,无形资产发生转让、置换或转经营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才能作为作价依据。

(二)学校应制订本院科研成果产权归属的有关规定,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属学校或政府投资的课题研究成果,利用学校经费、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当事人之间无协议约定产权归属的,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三)学校应加强科研(技)成果的商业化工作,及时将科研(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相应经济收益。

(四)学校应加强校名管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利用校名进行任何经济活动以及将校名(或校名简称)作为其经营单位名称的一部分。

第九条 学校因校址迁移或学校整合等原因,需要进行不动产置换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进行等价值置换。

第十条 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若干意见(试行)》、《黑河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和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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