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07〕56号)、【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09〕91号)及【黑河学院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实行)】(黑院政发〔2009〕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主要包括行政差旅费、教学差旅费和科研差旅费三部分;差旅费开支内容主要是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费等合并支出)四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学院差旅费审批程序。学院差旅费支出,均实行各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制度。(部门)主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均为差旅费支出的主要和直接负责人。”
(四)【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返回学院,逾期超支费用自理。出差人员返回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帐,逾期不予处理。出差人员须按学院相关规定,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把相关(会议、公务、教育教学、研讨等)的书面通知附在粘贴的票据后面,由财务处核算科审核,确定无误后履行其审批手续。”
四、所需资料
(一)相关(会议、公务、教育教学、研讨等)的书面通知;
(二)职工出差申请单;
(三)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订票费、退票费、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五、受理
差旅费支出受理时间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票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票据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各部门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黑河学院差旅费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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