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力度,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支持学校加强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建设和加速成果转化,使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
第二条 高教强省专项资金,是指在学校预算正常经费以外由省财政投入的专项用于高教强省规划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黑河学院高教强省规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及子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高教强省规划项目实施总体方案》。每年8月底前,将高教强省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填入下年度《高教强省规划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所需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并确保到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当年投入,当年完成。
第四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及人员培训费等。
第十一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高教强省规划”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学校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原则
高教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分批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审批;年度考核、验收审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目部门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同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目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教强省规划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各项目部门下一年度项目经费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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