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教学主体地位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岗位,以岗定酬的原则。
(三)坚持职责分明,责酬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总量控制,逐步增长的原则。
二、津贴发放的范围
学院事业编制内在岗职工及预算外聘用人员。
三、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一)津贴的构成
校内津贴由岗位津贴、责任津贴、课时津贴、科研津贴构成。
(二)津贴发放的标准
1.专任教师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
专任教师岗人员是指各系(中心、部)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组成。岗位津贴是教师在完成每学年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后获得的津贴;课时津贴是教师每学年完成所承担课程学时的教学任务后而获得的津贴。
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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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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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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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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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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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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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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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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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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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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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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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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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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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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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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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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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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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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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课时量计算方法按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2)每学期教务处要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承担的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对学生的考核等是教学计划所规定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其工作量已包含在标准课时中,不单独计算工作量。
2.管理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
管理岗人员是指学院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各系(中心、部)及教辅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组成。岗位津贴是管理岗人员在完成管理任务后获得的津贴,责任津贴是管理岗人员为其承担岗位责任而获得的津贴。
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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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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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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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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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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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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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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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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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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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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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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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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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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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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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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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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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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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
5000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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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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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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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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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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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在管理岗位工作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较高的一项,但不能与其它岗位交叉重复计算。
(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岗人员兼课的发给兼课费,每学时的兼课费参照专任教师岗的课时津贴标准计发,兼课时数原则上要求4学时,最多不超过8学时。
3.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
非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人员是指教辅部门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岗位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该类岗位津贴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近)。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组成。该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是其在完成岗位任务后获得的津贴,责任津贴是其为承担岗位责任而获得的津贴。
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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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
|
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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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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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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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员
|
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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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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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
8000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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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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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责任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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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2500
|
2000
|
2000
|
20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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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勤岗人员津贴发放的标准
工勤岗人员是指在各部门工作的工勤人员。该类人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组成。该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是根据发放对象的技术等级及完成相应工勤任务而获得的津贴,责任津贴是其为承担的岗位责任而获得的津贴。
标准表 单位:元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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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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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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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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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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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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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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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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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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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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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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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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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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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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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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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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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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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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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科研津贴的计算
为激励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争取多承担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多出高水平、高效益的科研成果,全面提高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学院从2012年起将设立科研激励津贴。科研激励津贴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四类:正高级4000元/年,副高级3000元/年,中级2000元/年,初级1000元/年。此项津贴按年统计发放,由科研处在对教师科研工作量进行核定的基础上进行发放。
此项津贴考核内容包括立项项目类、论文/著作/教材/专利类、获奖类三大类,各类成果按级别设若干项。要求被考核人完成上述三大类成果中相应(或高级别)岗位标准中的全部三类,即在三大类科研成果中能够各完成一项任务者,即为合格,可享受相应岗位的科研激励津贴。完成上一级(或上几级)岗位全部三类成果中各一项要求的,即为优秀,其当年科研激励津贴可上浮至其所达到的相应岗位的科研激励津贴标准。未完成相应岗位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激励津贴不予发放。科研激励津贴工作量核定办法根据科研处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一)院内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每年发放一次。学院所有人员的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由人事处统一制表核算发放。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津贴扣发或停发:
1.未聘、拒聘、待聘人员,包括不承担学院安排临时岗位的人员。
2.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下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6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3.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7天以下者,按事假天数减发当月岗位津贴;每月事假天数累计在8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4.迟到、早退一次,减发月岗位津贴5%;旷工半个工作日,减发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1个工作日减发1个月岗位津贴,旷工2个工作日减发2个月岗位津贴,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岗位津贴为止。
5.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超过国家和学院规定期限,自超假的第3日起,扣发岗位津贴。
6.经学院批准公派在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照常发放;委培、定向攻读博士人员,从离校之日起,暂停发放岗位津贴,按期毕业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足额补发。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从离校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五、特殊津贴核发办法
(一)博士毕业或获取博士学位人员,可享受院内博士津贴,其标准为500元/月,由人事处按月制表发放。
(二)教研室主任在其应享有的津贴基础上每学年可另获1000元责任津贴,由教务处按学期制表发放。
(三)班主任可获取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依据《关于进一步配备班主任工作的决定》[黑院党发〔2011〕33号]文件进行发放,由学工部按学期制表发放。
(四)专兼职辅导员可获辅导员津贴,按每月每生1元标准计发,由学工部按学期制表发放。
(五)学院各部门分工会主席在其应享有的津贴基础上每学年再获500元责任津贴,由工会按学期制表发放。
(六)专业带头人津贴依据《黑河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黑院政发〔2010〕5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发放,由教务处按学期制表发放。
(七)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津贴依据《黑河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遴选及管理办法》[黑院政发〔2012〕152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发放,由科研处按月制表核算发放。
(八)青年科研拔尖人才津贴依据《黑河学院“青年科研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黑院政发〔2012〕8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发放,由科研处按月制表核算发放。
六、附则
(一)党政级别的确认,以上级党委及学院党委聘任或任命为准。按规定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享受待遇期间比照同级职务岗位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确认,以被上级人事部门或学院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确认,以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上级劳动和人事部门批准并经学院认可的为准。
(二)经组织批准,岗位(包括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自变动下月起按重新聘任的岗位确定相应津贴标准。
(三)学院将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津贴。对考核合格者津贴全额发放,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津贴。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发放奖励津贴500元。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有院内津贴分配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