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通知公告 | 财务动态 | 财务公开 | 下载中心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
关于上报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
关于暂停邮储代发业务的紧急通知
关于一卡通圈存账户领款的通知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黑河学院制度] 黑河学院教研室设置及教研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3-12-18 22:49  

教研室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教研室开展的教研活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规范教研活动,建立和完善教研室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一条 教研室的设置是指教研室建立、调整的过程。

第二条 教研室的建立一般以学科专业或课程性质为基础,按照相近学科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设置为原则,适当考虑承担课程门数、教师数量、承担教学工作量等因素。

第三条 教研室一般由5位以上的教师组成;10人以下(含10人)的教研室设主任一名,10人以上的教研室可增设副主任一名。

第四条 每个教研室组成成员中原则上至少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并确保教研室成员在年龄、职称、学历等方面合理组合。凡从事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都应按学科专业或课程性质归属不同的教研室。

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置,由系(中心、部) 调研论证后在每年六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初审合格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 教研室的职责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及系(中心、部)教学工作安排,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组织理论学习和培养青年教师等多个方面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有效落实。

第七条 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落实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安排,制定教学进度表,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师选择本专业优秀教材和参考书,同时做好教学辅导材料、实验指导材料、教学讲义等的编写工作。

第九条 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组织教师开展备课、听课和评课活动。 

第十条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法规,深入探讨教学规律,紧紧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以科研促教学,同时积极开展面向学生的科研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广泛与行业、企(事)业社会联系,加快产学研合作步伐,指导学生完成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学校及系(中心、部)开展常规和专项教学检查工作,经常收集学生对相关课程教学的意见,及时了解教学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命题、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评卷规则的研究工作,并认真做好试卷分析,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研室集体命题,并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三章 教研室的活动规程

第十五条 以系(中心、部)为单位,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把制定好的本学期教研活动计划上报教务处综合科备案。

第十六条 教研活动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第十七条 开展教研活动要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系(中心、部)领导和行政兼职教师要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教研活动。

第十八条 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活动要有相应的计划、记录和总结,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教研室的考核

第十九条 教研室定期进行教研工作自查,检查教研室成员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教研室建设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 系(中心、部)负责对教研室工作的日常考核,以教研活动记录为考核依据,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履行职责、教师完成工作任务及教研室工作规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抽查教研室的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系(中心、部)工作的依据。学校每学年对全院教研室活动进行总结表彰。由每个系(中心、部)向学校推荐一至两个教研室备选校级优秀教研室,学校再结合上交材料、检查记录和专家评议等评选出校级优秀教研室,并对优秀教研室给予1000元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优秀教研室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制定学期教研室活动计划并及时上报。

(二)每次活动有记录、有总结,教师出勤率较高。

(三)认真完成系(中心、部)规定的讲课、讲座、听课、评课、论文指导、课题研究、教案和作业检查等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教研室:

(一)不按要求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

(二)教研活动开展得不扎实,存在走形式的现象。

(三)不能完成学校和系(中心、部)交给的任务或完成较差。

第二十四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