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教科[2013]1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各部门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三)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国际及港、澳、台合作项目经费、学校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社会捐赠科研经费和其他未归入纵、横向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决算等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相关设备的招标采购及资产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预算批复、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接受财务处和科研处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请经费与批准经费额度不一致,应按批准经费调整预算,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审批程序: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到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黑河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保留在黑河学院(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委托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批准,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项目研究成果归黑河学院。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均列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根据到账通知单将《黑河学院部门经费预算指标下达通知单》下达到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科研立项报告或科研合同及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将《黑河学院部门经费预算指标下达通知单》交项目负责人。《黑河学院部门经费预算指标下达通知单》是项目审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处协助科研处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及财务有关制度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学校科研处申请立项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立项通知、合同或协议书及《黑河学院部门经费预算指标下达通知单》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未到科研处备案的项目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科研处审核签字、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剂、药品、标本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采集加工、运输包装费用等。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需带料外加工或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计算、查询等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旅差、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等公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出版、鉴定、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出版、发表、鉴定、验收、报奖及转化所需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学校为了向科研项目承担机构和个人提供良好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申报、前期论证、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费用。
学校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学校给予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校内科研立项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弥补科研管理经费的不足。
项目下达单位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九)通讯、劳务和其他费用:指与研究、开发和推广直接有关的用于信息沟通的通讯费用和必须雇用或聘请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以合作(协议)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协议)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劳务费支出比例,项目下达部门有规定的,依照项目下达部门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劳务费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0%,劳务费一律用银行卡发放。
第六章 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如下达项目单位有明确规定配套比例的按其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学校经费配套按下列比例执行。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项目、教育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学校给予1:1配套。
(二)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包括自然科学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改项目),学校给予1:0.5配套。
(三)通过学校上报并立项的无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照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额度给予经费支持。配套资金在项目立项单位拨入经费到账日期后给予配套。
第二十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为引导项目4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一般项目2000元,青年项目2000元。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办理结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按照财务明细账目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核。科研项目决算由科研处及财务处审签后,根据要求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确定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下一项目前期预研开支;其他各类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如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重新上报支出预算,由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财务处备案方可实施。该结余项目经费须在半年内完成支付,否则收回学校统一纳入科研经费管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采购、入库等手续,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2015年8月26日起施行。原黑院政发[2010]117号文件《黑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