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黑市人社字〔2011〕79号
黑河市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社局、地方社保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
(黑人保发〔2010〕50号),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
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黑河市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基本保障,门诊统筹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门诊统筹与大病医疗补助相结合,扩大医保受益面,充分体现参保优越性;
(三)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二、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总额的30%左右筹集,单独列帐管理。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三、统筹对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一般居民”(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出生28天以上的婴幼儿)和“特困居民”。在校的中、小学生暂不纳入。
四、待遇水平
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起付标准金暂定为5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起付标准金以上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超出最高封顶线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就医管理
1、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门诊医疗待遇。
2、参保居民须凭居民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3、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发生门诊医疗费用,首次门诊费用执行起付标准金,以后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金,可根据实际发生额,按规定比例报销直至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为止。
4、已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和享受门诊大病医疗补助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五、相关问题
1、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城镇居民制发基本医疗保险卡。市区内城镇居民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划卡就医。
2、城镇居民去世后,由家属持相关证明及时到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卡注销手续。城镇居民将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市区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
4、本意见适用于黑河市区内参保城镇居民。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5、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Ο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黑河市人社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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