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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制度]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1-04-19 00:0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文件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价廉【2010】82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收费,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5】165号)执行,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为依据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一律不得收费。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非强制性培训,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质的培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按照培训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同,分别由省和市地物价部门按略高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收费标准进行核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其它自愿有偿性质的培训,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培训单位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

三、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会力量助学学校,面向社会招生,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和学习,其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办学单位根据教学成本和社会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应当到是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各种培训收费要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培训课时和具体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学员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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