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库〔2014〕34号

省财政厅关于统一规范省级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前置审核材料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前置审核材料进行了统一规范,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前置审核材料
(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核资料。预算单位需提供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表或可研,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再次付款的,只需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要求办理。
(二)一般项目资金支付审核资料。
1.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一是集中采购资金支付,实行联网结算的,不需要预算单位提供材料。二是委托招标、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资金支付的,预算单位需提供采购批件、合同。
2.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一是债务还本和利息支出,需提供贷款合同或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催款通知。二是因公临时出国支出,出国换汇支出需提供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一般出国经费支出需提供省外办出国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预算报批表。三是其他支出,需提供单位内部资金审批单。
二、强化预算单位内控机制
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资金使用内部审批流程,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规范财政支出行为。
三、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主体,应对本单位提供审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原始会计信息、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定期对相关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请各预算单位认真执行财政直接支付前置审核材料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