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文件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并酌情给予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2)根据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民发[2004]第192号文件规定,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的财教[2011]510号文件规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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