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在学院取得的各种收入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院内当月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统发工资应发额+校内津贴(含误餐、岗位津贴、讲课费等)应发项+其他收入-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
例:宋某统发工资应发额5,277元、住房公积金427元、医疗保险104元、统发所得税37.38元,岗位津贴1,500元,讲课费1,000元,其他补助300元,误餐80元。
院内当月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77+l,500+1,000+300+80-427-104-3,500)×10%-105-37.38
=4,126×l0%-l05-37.38
=270.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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