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调离黑河市行政区域的;
(4)出国(境)定居的;(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上述条件(1)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留存上一年度的缴存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实际支出,办理提取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提取;符合上述条件(2)、(3)、(4)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上述条件(5)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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