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报销旅费时,应由人事处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人事处公章,主管院长签批后到财务处核算科办理报销手续。
(1)可享受探亲待遇的规定
①工作一年以上,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②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教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③没有与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教职工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2)报销探亲旅费的范围
①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座位票。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48小时的教职工可报销硬席卧铺票;
②乘轮船报四等舱位费;
③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加津贴的30%以内由教职工自理,超过部分凭票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