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通知公告 | 财务动态 | 财务公开 | 下载中心 
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
关于上报2016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
关于暂停邮储代发业务的紧急通知
关于一卡通圈存账户领款的通知
财务管理须知

当前位置: 首页>>服务指南>>财务管理须知>>正文

“请款单”如何使用?
2012-09-08 00:00  

(1)与学院有经济业务往来单位和学院教职工需要转账或汇款到异地的各类业务事项;

(2)教职工出省参加会议、培训等需要暂借差旅费、办公费等业务款时,请款单可以视为借款凭据。请款单一式两联,见附表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