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中心(部门):
为强化公务卡制度执行的约束力,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宜的函》(黑财函〔2014〕53号)文件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公务消费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进行结算。
二、因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经办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查。
三、坚持先刷卡消费、后结算还款的使用流程。凡无刷卡记录的,不允许向公务卡划转财政资金。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
财务处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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