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请各部门在每月27日之前上报各类人员经费支出票据(如讲课费、岗位津贴、外聘人员工资及外教工资等)。为避免重复计税恳请各部门按规定时间上报。
特此通知。
黑河学院财务处
2016年8月31日
版权所有: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