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
根据省厅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实现与税务系统的无缝对接,严格执行纳税时间,涉及各类人员经费【讲课费、评审费、科研津贴、外聘(教)人员工资及各类津补贴等】报送报销单据的时间调整为每月1日—25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请各学院(中心、部、所)、各处室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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